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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国**赁有限公司与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合同纠纷。

关于原告新乡市国**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0500元并自2014年7月开始支付利息。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乡市国**赁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市国**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新乡市国**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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