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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