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因与被告黄**、赵**、第三人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受理,2016年1月26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黄**、赵**、第三人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对被告黄**、赵**、第三人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