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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欠款25565。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苗*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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