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杜**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杜**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杜**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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