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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与被告甄明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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