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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里香诉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香诉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焦阳、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初,被告因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支付了出借款项后于2013年11月8日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2014年2月7日前归还全部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不能偿还借款。原告认为,被告应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既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又导致原告增加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625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借这50000元,只有协议没有事实,50000元没有实际借给被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初,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2013年11月8日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录音(内存卡)及文字整理材料、证人马家林当庭证人证言予以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许**向原告谢**借款事实存在,被告许**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被告许**未及时归还借款,引起纠纷,被告许**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许**归还借款5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应自2014年2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为855元,由原告负担225元,由被告许**负担630元(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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