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韩**,原审被告恩施州巴**限责任公司、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禹州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李**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于2015年12月16日之前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李**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