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崔**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4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上诉人李**及李**、崔**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499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李**、崔**。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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