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崔**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4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上诉人李**及李**、崔**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499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李**、崔**。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