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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与被告天津**限公司、河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天津**限公司、河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韩**送达了(2016)豫0923民初98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韩**于2016年2月6日收到(2016)豫0923民初98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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