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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中长与被告史沛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长与被告史沛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长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中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翟中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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