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高*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提出口头申请,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撤回对被告高*朝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诉讼费14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陈**与赵**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田**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郗培建与温**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管群成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胡相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翟中长与被告史沛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岳志宽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胡**、张*、王**、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利军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