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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高世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高*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提出口头申请,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撤回对被告高*朝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诉讼费14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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