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胡相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按人民法院通知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原告翟中长与被告史沛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高世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胡**、张*、王**、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张**、张**与被告赵**、吴**、赵**、赵**、第三人张兆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利军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岳志宽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与被告天津**限公司、河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闫*可与被告任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