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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胡相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胡相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按人民法院通知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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