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侯**与被告胡**、张*、王**、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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