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张**诉被告赵**、吴**、赵**、赵**、第三人张兆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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