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乐县**有限公司诉南乐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乐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乐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乐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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