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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胡**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2016年1月20日前预交上诉费,但胡**并未在规定期间缴纳,且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胡**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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