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计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张**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宋**与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与被告天津**限公司、河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闫*可与被告任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焦作卓**限公司诉河南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常雪芬诉许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永诚财产**河南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