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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计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张**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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