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雒**与被告武**有限公司、谢*、关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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