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武**有限公司、谢*、关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原告白明诉被告代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焦**诉被告楚**、濮阳市**有限公司、王*、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胡**、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秋诉被告濮阳市中**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勘探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濮阳市卫河市场同虎综合商店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荆**与陈**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董**、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雒**与东**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荆**与东**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