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学校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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