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来全与被告刘**、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来全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来全撤回对刘**、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元,由原告郑来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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