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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