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恒**限公司诉被告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恒**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恒**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许昌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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