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康人寿**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康人寿**昌中心支公司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泰康人寿**昌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康人寿**昌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康人寿**昌中心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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