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三门峡宾馆、三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有限公司、三门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受理后,被告河南中**有限公司、三门峡**有限公司提出,河南**产公司已经依据该合同于2015年6月30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于2015年7月14日正式立案,本案应当移送河南**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河南**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法院起诉,河南**民法院已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