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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限公司与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门峡**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门峡**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三门峡**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上诉人三门峡**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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