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门峡**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门峡**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三门峡**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上诉人三门峡**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