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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吴**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诉被告阮**、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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