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诉被告阮**、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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