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8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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