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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高**送达,原告史**不能提供被告高**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同意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史**提供的被告高**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0元,原告史**不予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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