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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赵**、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赵**、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赵**、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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