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丁**与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薛军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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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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