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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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