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陈**与被上诉人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6月27日向永**民法院起诉。永**法院于2015年11月22日作出(2014)永*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陈**、陈**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永**民法院及本院催交,在限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陈**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