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清明诉被告湖南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清明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247947.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清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湖南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7947.53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结247947.53元,余额方可支取;
二、若湖南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247947.53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南金**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