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何**、何**与被告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何**、何**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何**、何**、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62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沈**与株洲高新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杜**等与株洲高新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株洲高新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株洲高新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傅**与株洲高新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易*与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邓*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刘*与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肖*辉诉被告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中国邮政**长沙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湖**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