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纯诉被告易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纯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易**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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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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