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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