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尚**限公司与被告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尚**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尚**限公司的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尚**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