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宁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宁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湖南宁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湖南**份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