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秦**、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宋**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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