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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原告宁乡县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易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宁乡县和信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诉被告易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易某某已经偿还所有款项,原告宁乡县和信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易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乡县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易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2元,减半收取1576元,由原告宁乡县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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