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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以及被告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李某某与蒋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系远房亲戚关系。被告李某某以包工程缺少资金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亲戚情分,于2014年12月27日借给两被告现金人民币250000元,口头约定了月利率5分,并向原告出示借条,承诺如不能如期归还借款,两被告以坐落于宁乡县玉潭镇三环路(福临门)6幢1单元402号房作抵押。此后,原告多次找到两被告索款,被告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50000元;2、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偿还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蒋某某辩称:李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属实,对于另外50000元借款不知情。借条上的签名是被告怕原告在被告女儿婚礼上闹事而签下的,且当时被告没有查看借条的内容。被告在2014年12月28日已经偿还了原告15000元,应抵扣本金。

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书面证据,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系原告连襟李**的哥哥,被告李*某与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以投资北京的工程需要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张**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00﹥六个月内归还.2013年10月15号起到2014年4月15号李*某”。原告称被告李*某又以投资常德工程需要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后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晚在宁乡县玉潭镇天恒超市门口将50000元现金给被告李*某。原告于2014年12月27日晚到两被告家催要欠条,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某某人民币贰拾伍万正(250000元)。在2014年春节归还,如不能如期归还以宁乡福临门6栋402房子一套作抵.2013年10月15号借条作废.李*某2014年12月27号蒋某某”。2014年12月28日两被告在被告女儿举行婚礼后向原告偿还150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两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剩余借款,遂诉至本院,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蒋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某某、蒋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250000元属实,被告李某某、蒋某某应当依约及时偿还借款。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5分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支付的15000元应作本金予以抵扣;关于被告蒋某某提出对其中本金50000元不知情也不应承担偿还义务的意见因借条明确借款本金为250000元,且其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在2014年春节归还如不能如期归还,以宁乡福临门6栋402房子一套作抵”,因约定的还款时间不明确,且被告蒋某某提出异议,结合出具借条的时间,及不可能还款时间倒过去的常理,应系笔误,还款日期应认定实为2015年2月18日前,被告应从该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但原告仅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用宁乡福临门6栋402房屋作抵押的意见,因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未提出,且未办理相关抵押手续,本院不予审查。被告李某某拒不参加诉讼,应承担本案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某、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35000元;

二、被告李某某、蒋某某向原告张某某自2015年12月1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被告李某某、蒋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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