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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