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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事务所与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事务所诉被告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事务所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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