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桃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桃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仙**装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