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攸县支行与刘飞跃、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攸县支行与被告刘飞跃、刘**、丁**、唐**、谭**、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攸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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