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连与被告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连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连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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