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美诉周**民间借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谭**与被申请人周**、茶陵**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准备诉至法院。因被申请人周**、茶陵**筑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为保障日后判决能得到顺利执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周**、茶陵**筑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自己车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茶陵**资公司支付给被申请人周**、茶陵**筑公司的”茶陵县环线电杆工程奖励基金”3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禁止支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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