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茶陵**有限公司、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准备诉至法院。因被申请人茶陵**有限公司、谭**未及时积极清偿借款本金11800000元及利息,为保障日后判决能得到顺利执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谭**及其妻子刘**共有的茶陵县甘坳森工林场地使用权及林木砍伐权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自己存款资金帐户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谭**、刘**共有的座落于株洲市茶陵县严塘镇泉山村的林地,林权证号0430224102225GDYMSY00004;
二、冻结被申请人谭**、刘**对茶陵县甘坳森工林场林木的砍伐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