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诉陈**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刘远志与被申请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准备诉至法院,因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为防止其转移财产,并保障日后判决能够得到执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在茶陵县**业园名茶汇4栋201、301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茶城国有(2008)第B盘1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保障日后判决顺利的执行,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陈**在茶陵县的房产,理由正当,且向本院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陈**在茶陵县**业园名茶汇4栋201、301号房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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